1998年11月,患关节炎多年的济宁市某厂职工陈某到山东省某农场医院就诊。该院医生向老陈推荐使用湖南省某药厂所生产的治疗风湿药品。并称,按说明服完后,静候一个月即可痊愈。回到家中,老陈又与该药厂联系,得知该药治根治本,治愈后不再复发。
此后,老陈先后4次到该医院购买九瓶药品,共付药款1520元。治疗期间,老陈严格按说明书要求服用。四个半疗程过去了,老陈的关节炎却还不见一丝好转。失望之余,他将该农场医院告上法庭。
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某药厂生产的该种药实为保健药品,但该厂误导、欺骗消费者,使原告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该医院不服,向济宁市中院提起上诉。今年7月,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判令上诉人山东省某农场医院退还被上诉人陈某药品款1520元,赔偿经济损失1520元,二审诉讼费190元由上诉人负担。